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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协会简介  >  江门市新会区新会陈皮行业协会章程 ·查看简体 ·查看繁体
 
  

江门市新会区新会陈皮行业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门市新会区新会陈皮行业协会。简称:新会陈皮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从事新会柑种植、新会陈皮及其系列制品的研发加工、生产销售的经营者、企业、社团、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以致力提高新会柑、新会陈皮的品质和价值,弘扬新会陈皮文化、树立品牌、拓展市场、发展产业和团结会员,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发挥沟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章程所指新会柑、新会陈皮,是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新会柑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江门市新会区农林局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农林新村29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对本行业发展相关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会员守法经营;

(二)贯彻各级政府关于行业发展和管理政策,制定新会陈皮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建立行业准则、行规、行约等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管理,维护业内公平竞争;

(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会员技术和管理水平;组织专业研讨会、商务考察和国内外经济技术协作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和经营水平,扩大经销,开拓市场;

(五)抓好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国家标识的规范管理工作,推进新会陈皮GAP规范体系建设和诚信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健康食品认证;

(六)建立和完善协会网站、数字展馆和信息平台,加强行业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行业信息发布机制;

(七)团结服务会员,促进会员的相互了解和共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履行区委区政府关于行业发展而赋予的职责和目标任务。主动接受协会业务指导部门区农林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新会区域内从事新会陈皮种植、生产、销售、研发或新会陈皮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单位、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被处以6个月拘役以上刑罚或服刑期满后不足一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或已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取消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四)经营外地陈皮的,或以外地陈皮冒充新会陈皮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依章缴纳会费;

(三)经会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到协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协会发放的有关证件。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决议的行为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查和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发展计划和财务开支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协会重大人事、财务事项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届中增补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届内需要增加或更换理事会成员的,由会长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一)理事产生办法:

1、由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自愿向秘书处递交任职理事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属个人会员的一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免冠彩照两张;属单位会员的一并提交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秘书处受理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交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理事候选人,再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为正式理事(届中增补理事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产生办法:

1、任职本协会理事一年以上,在协会和行业发挥较大作用或贡献的,可以提出副会长任职的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确定为副会长候选人;

2、任职副会长一年以上,在协会和行业发挥较大作用或贡献的,可以提出常务副会长任职的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确定为常务副会长候选人;

3、任职副会长一年以上,在协会和行业发挥较大作用或贡献的,可以提出会长任职的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确定为会长候选人;

4、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
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负责召集。其职责是:

(一)决定协会重大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人事、财务事项;

    (二)决定协会的各方面工作和管理事项;

 (三)讨论增补任免协会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决定会费标准和收缴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决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六)决定任免协会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协会监事人选;

    (八)决定需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常务会议制度。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在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责:

(一)处置协会突发性事情或工作;

(二)协会工作计划遇到实际情况需紧急处理的;

(三)处理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表决产生。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常务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会员500/届;理事3000/年;副会长6000/年;常务副会长12000/年;会长24000/年。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0728日本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门市新会区

新会陈皮行业协会

201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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